客运服务项目
旅客运输规程
客运杂费收费
行包托运单示范
行包服务项目及服务承诺
行李、包裹运价表
行包托运手续办理程序
 
 
·客运时刻表
·客运服务项目
·货物运价
·货运服务项目
·轮渡时刻表
·轮渡票价
·旅游项目
·旅游景点信息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客运业务 -> 客运服务项目
 

  旅客运输规程

第九条 旅客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
权利:1. 依据车票票面记载的内容乘车;2. 要求承运人提供与车票等级相适应的服务并保障其旅行安全;3. 对运送期间发生的身体损害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4. 对运送期间因承运人过错造成的随身携带物品损失有权要求承运人赔偿。
义务:1. 支付运输费用;2. 遵守国家法令和铁路运输规章制度,听从铁路车站、列车工作人员的引导,按照车站的引导标志进、出站;3. 爱护铁路设备、设施,维护公共秩序和运输安全。
第十二条 车票中包括客票和附加票两部分。客票部分为软座、硬座。附加票部分为加快票、卧铺票、空调票。
第十三条 车票票价为旅客乘车日的适用票价。承运人调整票价时,已售出的车票不再补收或退还票价差额。
第十四条 车票应在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的售票处购买。在有运输能力的情况下,承运人或销售代理人应按购票人的要求发售车票。 承运人可以开办往返票、联程票(指在购票地能够买到换乘地或返回地带有席位、铺位号的车票)、定期、不定期、储值、定额等多种售票业务,以便于购票人购票和使用。

第十五条 发售软座客票时最远至本次列车终点站。旅客在乘车区间中,要求一段乘坐硬座车,一段乘坐软座车时,全程发售硬座客票。乘坐软座时,另收软座区间的软、硬座票价差额。
第十六条 旅客购买加快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发售加快票的到站,必须是所乘快车或特别快车的停车站。发售需要中转换车的加快票的中转站还必须是有同等级快车始发的车站。
第十七条 旅客购买卧铺票必须有软座或硬座客票,乘坐快车时还应有加快票。卧铺票的到站、座别必须与客票的到站、座别相同。中转换车时,卧铺票只发售到旅客换车站。 购买卧铺票的旅客在中途站上车时,应在买票时说明,售票员应在车票背面注明××站上车。乘坐其他列车到中途站时,应另行购买发站至中途站的车票。
第十八条 旅客乘坐提供空调的列车时,应购买相应等级的车票或空调票。旅客在全部旅途中分别乘坐空调车和普通车时,可发售全程普通硬座车票,对乘坐空调车区段另行核收空调车与普通车的票价差额。
第二十二条 到站台上迎送旅客的人员应买站台票。站台票当日使用一次有效。对经常进站接送旅客的单位,车站可根据需要发售定期站台票。随同成人进站身高不足1.1米的儿童及特殊情况经车站同意进站人员可不买站台票。未经车站同意无站台票进站时,加倍补收站台票款。遇特殊情况,站长可决定暂停发售站台票。铁运(1997)101号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 车站对进出站的旅客和人员应检票,列车对乘车旅客应验票。对持半价票和各种乘车证的旅客须核对相应的证件,经确认无误后打查验标记。
第二十八条 车站(到乘降所下车时为列车)对已使用完毕的车票应收回。旅客需报销时,应事先声明,站、车将销角的车票交旅客作为报销凭证。学生票不给报销凭证。
第二十九条 铁路稽查人员凭稽查证件、佩带稽查臂章可以在车内验票。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时,除按规定补票,核收手续费以外,还必须加收应补票价50%的票款:
1. 无票乘车时,补收自乘车站(不能判明时自始发站)起至到站止车票票价。持失效车票乘车按无票处理。
2. 持用伪造或涂改的车票乘车时,除按无票处理外并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3. 持站台票上车并在开车20分钟后仍不声明时,按无票处理。
4. 持用低等级的车票乘坐高等级列车、铺位、座席时,补收所乘区间的票价差额。
5. 旅客持半价票没有规定的减价凭证或不符合减价条件时,补收全价票价与半价票价的差额。
第四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时只补收票价,核收手续费:
1. 应买票而未买票的儿童只补收儿童票。身高超过1.4米的儿童使用儿童票乘车时,应补收儿童票价与全价票价的差额。
2. 持站台票上车送客未下车但及时声明时,只补收至前方停车站的票款。
3. 经站、车同意上车补票的。 ……(其他略)
第四十六条 对无票乘车而又拒绝补票的人,列车长可责令其下车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县、市所在地车站或三等以上车站处理(其到站近于上述到站时应交到站处理)。车站对列车移交或本站发现的上述人员应追补应收和加收的票款,核收手续费。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第五十三条 旅客违章携带物品按下列规定处理:
1. 在发站禁止进站上车。
2. 在车内或下车站,对超过免费重量的物品,其超重部分应补收四类包裹运费。对不可分拆的整件超重、超大物品,动物,按该件全部重量补收上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
3. 发现危险品或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的物品,妨碍公共卫生的物品,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按该件全部重量加倍补收乘车站至下车站四类包裹运费。危险物品交前方停车站处理,必要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有必要就地销毁的危险品应就地销毁,使之不能为害并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没收危险品时,应向被没收人出具书面证明。
4. 如旅客超重、超大的物品价值低于运费时,可按物品价值的50%核收运费。
5. 补收运费时,不得超过本次列车的始发和终点站。铁运(1997)101号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 旅客须按票面载明的日期、车次、席别乘车,并在票面规定有效期内到达到站。旅客如在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于中途站上车时,未乘区间票价不退。旅客可在列车中途停车站下车,也可在车票有效期间内恢复旅行,但中途下车后,卧铺票即行失效。 中转换车和中途下车旅客继续旅行时,应先行到车站办理车票签证手续。
第三十一条 旅客在乘车途中客票有效期终了,要求继续乘车时,应自有效期终了站或最近前方停车站起,另行补票,核收手续费,定期票可按有效使用至到站。
第三十二条 乘坐卧铺旅客的车票由列车员保管并发给卧铺证,下车以前交换。如在列车开车1小时后卧铺仍无人使用时,列车长可将该铺另行出售。持票旅客再来卧铺时,应尽量安排同等席别的其它铺位;没有空位时,应编制客运记录交旅客,由到站退还卧铺票价,核收退票费。 卧铺只能由持票本人使用,成人带儿童或两个儿童可共用一个卧铺。
第三十四条 旅客不能按票面指定的日期、车次乘车时,在不延长客票有效期的前提下,可以办理一次提前或改晚乘车签证手续。办理改晚乘车签证手续时,最迟不超过开车后2小时,团体旅客必须在开车48小时以前办理。往返票、联程票、卧铺票不办理改签。
第三十五条 旅客可要求变更高于原票等级的列车或铺位、座席。办理时核收变更区间的票价差额,核收手续费,不足起码里程按起码里程计算。变更低于原票等级的列车、铺位、座席时不予办理。旅客中途自行变更低于原票等级的列车、铺位、座席时,票价差额部分不予退还。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在站内、列车内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人,站、车均可拒绝其上车或责令其下车;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处理;对未使用至到站的票价不予退还。并在票背面做相应的记载,运输合同即行终止。
第五十二条 下列物品不得带入车内:1. 国家禁止或限制运输的物品;2. 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和承运人不能判明性质的化工产品;3. 动物及妨碍公共卫生(包括有恶臭等异味)的物品;4. 能够损坏或污染车辆的物品;5. 规格或重量超过本规程第五十一条规定的物品。
为方便旅客的旅行生活,限量携带下列物品:
1. 气体打火机5个,安全火柴20小盒;2. 不超过20毫升的指甲油、去光剂、染发剂。不超过100毫升的酒精、冷烫精。不超过600毫升的摩丝、发胶、卫生杀虫剂、空气清新剂。3. 军人、武警、公安人员、民兵、猎人凭法规规定的持枪证明佩带的枪支子弹;4. 初生雏20只。铁运(1997)101号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七条 铁路行李包裹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明确行李、包裹运输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基本凭证是行李票、包裹票。
第五十八条 行李票、包裹票主要应当载明:1. 发站和到站;2. 托运人、收货人的姓名、地址、联系电话、邮政编码;3. 行李和包裹的品名、包装、件数、重量;4. 运费;5. 声明价格;6. 承运日期、运到期限、承运站站名戳及经办人员名章。
第五十九条 行李、包裹运输合同自承运人接收行李、包裹并填发行李票、包裹票时起成立,到行李、包裹运至到站交付给收货人止履行完毕。
第六十条 托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1. 要求承运人将行李、包裹按期、完好地运至目的地;2. 行李、包裹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要求赔偿。义务:1. 缴纳运输费用,完整、准确填写托运单,遵守国家有关法令及铁路规章制度,维护铁路运输安全;2. 因自身过错给承运人或其他托运人、收货人造成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承运人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权利:1. 按规定收取运输费用,要求托运的物品符合国家政策法令和铁路规章制度。对托运的物品进行安全检查,对不符合运输条件的物品拒绝承运。2. 因托运人、收货人的责任给他人或承运人造成损失时向责任人要求赔偿。义务:1. 为托运人提供方便、快捷的运输条件,将行李、包裹安全、及时、准确运送到目地的;2. 行李、包裹从承运后至交付前,发生灭失、损坏、变质、污染时,负赔偿责任。
第六十二条 行李是指旅客自用的被褥、衣服、个人阅读的书籍、残疾人车和其他旅行必需品。
第六十三条 行李中不得夹带货币、证券、珍贵文物、金银珠宝、档案材料等贵重物品和国家禁止、限制运输物品、危险品。
第六十四条 行李每件的最大重量为50千克。体积以适于装入行李车为限,但最小不得小于0.01立方米。行李应随旅客所乘列车运送或提前运送。
第六十五条 包裹是指适合在旅客列车行李车内运输的小件货物。包裹分为四类:一类包裹:自发刊日起5日以内的报纸;中央、省级政府宣传用非卖品;新闻图片和中、小学生课本。二类包裹:抢险救灾物资,书刊,鲜或冻鱼介类、肉、蛋、奶类、果蔬类。三类包裹:不属于一、二、四类包裹的物品。四类包裹:1. 一级运输包装的放射性同位素、油样箱、摩托车;2. 泡沫塑料及其制品;3. 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需要特殊运输条件的物品。包裹每件体积、重量与行李相同。
第六十七条 不能按包裹运输的物品:1. 尸体、尸骨、骨灰、灵枢及易于污染、损坏车辆的物品;2. 蛇、猛兽和每头超过20千克的活动物(警犬和运输命令指定运输的动物除外);3. 国务院及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危险品管理规定中规定的危险品、弹药以及承运人不明性质的化工产品;4. 国家禁止运输的物品和不适于装入行李车的物品。
第六十八条 旅客在乘车区间内凭有效客票每张可托运一次行李,残疾人车不限次数。
第六十九条 托运下列物品时,托运人应提供规定部门签发的运输证明:1. 金银珠宝、珍贵文物、货币、证券、枪支;2. 警犬和国家法律保护的动物;3. 省级以上政府宣传用非卖品;4. 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免检物品;5. 国家限制运输的物品;6. 承运人认为应提供证明的其他物品。托运动、植物时应有动、植物检疫部门的检疫证明;托运放射性物品、油样箱时,应按照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的规定提出剂量证明书、油样箱使用证。


   
  列车时刻表  
  联系我们  
  售票点  
   
 
粤海轮渡港口进出港示意图
 
粤海轮渡港口进出港示意图  
   
粤海铁路通道示意图
 
粤海铁路通道示意图  
旋风书屋 中国论文协会 百度书农 泰山绿化
     
    版权所有: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地址:海口市秀英区海口火车站粤海铁路有限责任公司
市电:0898-31686200 路电:0589-86200 传真:0898-31686210